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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观察 ▍浅析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业发展情况

发表时间:2019-11-12 16:41来源:《湾区观察》10月刊

调解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各种社会制度下对社会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均有重要作用。调解在我国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近年来全社会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构建、发展“大调解”格局以及“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和不断丰富等外在环境的催化下,加上调解自身拥有费用低廉、耗时较短等的优势,调解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调解协同发展的趋势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也不断增强,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直观表现。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三地调解业实现高效协同发展是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及不断优化三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推动力,以下将从港澳地区调解业基本发展情况及三地调解业的协同合作情况来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业发展情况。


香港调解业的基本发展情况

一、甄选高素质的调解员

客观上来看,香港地区目前暂时并没有一个法定的调解员资历审查认可机构,但于2013年初,由香港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和解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四大组织一起成立了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其成立的初衷是希望有一个比较有公信力的认可机构对调解员的资质进行认可,且在机构成立之初,邀请了许多认可调解员的机构加入作为公司会员。因此使得目前香港形成了较为统一、覆盖面比较广的调解员准入资格制度(调评会创设的资格认可制度)。在调评会下的调解员资格认可制度中,调解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调解员,另一类是家事调解员。各自的资格准入制度有所区别。

除此以外,在一些专业领域中,专门为此领域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也有自行设立的调解员资格准入制度,但多建立在上文所述的调评会调解员资格准入制度的基础之上。比如商事调解,虽然程序上与一般综合调解的程序无异,但对调解员的准入资格仍有所不同。例如主要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便对其机构下调解员资格申请有着特殊的专业要求:

1、申请资格者首先必须是已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和解中心、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香港工程师学会所认可的调解员,且具有于过去3年最少有3个金融产品(即受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活动)的相关案例或于过去3年最少有3个有关一个或多个个人及一个法人团体的商业合约纠纷案例的调解个案经验;

2、需要完成两个部分的培训课程,第一部分是监管规定框架、调解中心及经验分享(6小时授课),第二部分是金融产品及其销售过程(6小时授课及20小时自学教材);

3、顺利通过培训课程并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者之后完成书面申请等材料后便可成为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认可的调解员。

二、各部门联合推动

从制度制定到推广落地,香港对于调解制度都是采取多个部门、多机构联合统筹、合力推动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负责调解事务的主要机构上看:

在香港地区主要负责调解综合管理事务的机构为律政司下的调解工作专责小组以及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

专责小组的成员涵盖了多个部门:律政司、司法机构、主要调解服务提供机构(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学术研究机构(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及法律援助署与消费者委员会。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是由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公会、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创办。

两个主要负责香港地区调解事务的机构都是由多个部门或权威协会、学术研究机构等联合主持创办,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渗透入各行各业,全方位联合进行推动调解工作的落实以及联合多方面的权威部门及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之后的社会公众教育工作树立起其权威性及增强各行业的执行力。

2、从推广调解的具体行动上来看:

在香港地区推广调解制度的主要关键节点上,也是多个部门集体联合进行推广,如在“调解为先”运动中举办的其中一项重点活动“香港调解周”,便是由多个部门及机构联合举办的,包括:律政司、香港家庭福利会、香港调解学院、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医疗调解学会、社区调解服务协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署、香港贸易发展局等等。

三、针对民众开展普及教育

律政司下的调解工作专责小组:

2009年开展社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为调解员及调解双方提供廉价或免费的调解场地,降低调解成本;2009年5月推行的“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鼓励商家及行业机构在使用其它方法解决争议前,优先选择调解;制作推广调解的宣传短片、声带于电视台、电台播放;由律政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调解会合办,并获得司法机构支持的2012年第二届香港调解研讨会(即“调解优先”研讨会)旨在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

司法机构:

根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调解实务指示》,特别成立了位于高等法院大楼内的调解信息中心,免费向法院使用者和公众人士提供与法院有关的调解服务信息 (包括讲座、录影带和宣传单张 )。在采取法律程序前,有关人员会鼓励争议各方考虑采用调解以解决他们的争议,而法律代表应相应地告知他们的当事人。

法律执业者:

香港律师会有一名调解统筹主任,负责向会员提供最新案例的资料和处理调解的最佳做法。香港大师公会通过由有效争议解决中心 (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EDR”)) 举办的调解员训练课程,在会员间积极推动调解。该会备存一份调解员名单。大律师公会同律师会及其他调解服务提供者,参与设立联合调解支援热线办事处的工作。巿民可通过热线获得协助,以采用调解服务和物色调解员。

调解服务提供者:

在香港主要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是香港调解会及香港和解中心。香港调解会会向不同行业推广宣传成功调解的个案,同时也会在本地和国际调解会议上充当积极的角色,并为不同团体、机构、组织和政府当局开办培训和提高认知计划;香港和解中心积极联合香港各界合作推行义务和解计划,推广和解服务,并定期举办以中文进行的和解训练,还会面向公众举办免费讲座及在电视台、电台的宣传来推广和解服务。在“调解为先”计划与社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中,两个机构也有紧密的合作。

解决冲突的前线人员:

基于工作的性质,他们一般是发生纠纷或冲突时第一批被召唤到场的人员,他们包括警务人员、社工、家庭心理学家、惩教人员和法律执业者。在经过良好的处理/解决冲突的调解训练下,他们可向争议双方提供有关资料从而充当调解转介人。事实上,由他们担任调解的前线推广人和转介人,可以收到很好的成效。

商会:

香港的主要商会包括香港总商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在向商界推广调解服务时,商会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在“调解为先”计划中,香港总商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已经签署调解优先的承诺书,这在香港商界起着带头领导的作用。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

消委会鼓励消费者寻求调解服务,尤其是针对涉及大量金钱或复杂事宜的个案。而且通过该会发行的《选择》月刊及其它发行资料的渠道,消委会也在推广以调解来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概念。


澳门调解业的基本发展情况

澳门调解业目前还尚未形成调解的专门立法,或成体系的规章制度,关于调解的规定散落于各个司法程序和仲裁中心内部规章中。2012年,澳门调解协会成立并公布章程,接收协会相关事务之调解案件。2017年,依据第4/2017号行政法规,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亦是一个独立运作的调解中心。事实上,澳门回归以前,澳门法律界以葡萄牙语为主要工作语言,使得绝大多数不懂葡文的澳门居民难以寻求法律救济,故而转向寻求各民间社团调解纠纷。如今,澳门特区的调解可分为司法调解和非司法调解这两种基本形式。

一、司法调解

澳门的司法调解包括检察院的调解和法院的调解。

澳门《劳动诉讼法典》将调解规定为检察院正式起诉前的必经程序,部分劳动争议未经过试行调解则不得进入实体审理。试行调解只进行一次,但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再次试行调解,且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调解仍有可能成功者可再次试行调解。在试行调解程序过程中,若调解成功,则就调解协议作成笔录,该笔录须经法官认可;如调解未成功,则须将有关事实作成笔录,且详细列明妨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理由附入卷宗。实践中,检察院进行试行调解亦颇有成效,据2017年澳门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统计,该年劳动法庭案件共接收892件,其中调解843件,最终提诉44件。

在劳动争议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只要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法院认为适宜即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试行调解,然而仅有在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时,方可专为进行调解而传召当事人,且以一次为限。

另一方面,在其他民事诉讼中也有试行调解制度,但规定相对严苛,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有限。

二、植入各仲裁机构内部的非司法调解

澳门的非司法调解包括各仲裁机构(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澳门律师公会自愿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以及楼宇管理仲裁中心)内进行的调解、夫妻双方向民事登记局申请离婚时进行的试行调解、劳工事务局针对劳动者举报或投诉的劳资纠纷个案进行的调解。


粤港澳三地调解业协同合作现状

在广东自贸区内进行的粤港澳调解业合作以内地牵头港澳为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双边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调解组织合作:粤港澳仲裁机构共创调解中心

在深圳前海,根据深圳《前海条例》第53条“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规定,2013年12月,深圳前海创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以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为平台,联合深圳和粤港澳地区12家主要的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创立的。

其中,来自香港的调解机构有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等7家机构。调解联盟主席分别由粤港澳地区的有关人士轮流担任。

在珠海,2015年4月,珠港澳三地主流调解仲裁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其中涉及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博信法律专业调解中心以及香港G2G六方等香港仲裁及法律事务机构。

2015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共同设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为两地提供一个快捷有效的解决跨境商业争议平台。在此机制下,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会转介国内仲裁机构发出仲裁裁决,令这份裁决得以在中国境内以及所有150多个纽约公约同盟国或地方执行。

二、聘请港澳人士担任调解员

在涉港案件中聘请港籍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并开展与香港专业调解机构的合作是粤港司法审判实务合作的另一种途径。

2014年,深圳前海法院设立了深港商事调解中心,开展与香港专业调解机构的合作。除了前海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等设立在前海的机构也都聘请了香港人士担任调解员。

三、即将成立的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将成为粤港澳三地调解业协同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提出要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从中央的规划部署以及省里的实施意见方案中可以看出,三地调解业的协同发展是接下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建设中的重要方面。随着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将更进一步地迈向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