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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观察 ▍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文物保护新路径

发表时间:2019-11-22 17:34来源:《湾区观察》2019年9月刊

大湾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强调,要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广东改革开放的大机遇、大文章,抓紧抓实办好。在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了建设人文湾区的任务,“联合开展跨界重大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举办各类文化遗产展览、展演活动,保护、宣传、利用好湾区内的文物古迹、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强调了粤港澳大湾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粤港澳三地同根同源,有着不可分割的地缘、文化血脉,同属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岭南文化,是优秀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地文化认同是粤港澳三地紧密联系、交流合作的血脉纽带,也是构建人文湾区的重要基础。

而港澳地区在文物保护方面已经有了比较长时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地域特色的优秀文物保护模式,值得我们对其进行研习。本文将从港澳地区文物保护的优秀经验为着手点,探索最适合粤港澳大湾区文物保护发展的路径。


文物“活化”——香港地区文物保护特色   


香港地区在文物保护上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最具特色的一种就是“活化”——以保留建筑原貌为原则,改变建筑物原有用途,使其以另一种方式长久保存下来。例如位于香港九龙湾马头角道,占地7542平方米的一座由古朴的红砖建成的院落——“牛棚艺术村”便是“活化”的最佳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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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棚艺术村的前身是“马头角牲畜检疫站”屠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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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棚遗迹”与现代艺术强烈对比



位于港岛上环荷李活道的两栋已婚警察宿舍是香港文物“活化”的另一完美佐证。昔日的警察宿舍成为今日的“元创方”,总面积1.8万平方米,于2010年11月被列为香港三级历史建筑。两栋平行排列的七层建筑,“活化”后被有机地连接在一起——设计者在中庭上方搭建了富有现代感的玻璃天棚,并在中间建了视野开阔的空中花园。如今的“元创方”已成为融合了现代感和艺术气息的创意新地标,文艺活动也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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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元创方”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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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元创方"新面貌。联合附近的建筑“大馆”,成为港岛区最大的艺术和表演空间


文物“活化”取得成功的原因


1.香港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据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方面介绍,在香港特区2007年到2008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一系列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其中即包括了活化历史建筑计划。从2007年到2017年十年间,特区政府先后共预留24亿港元用于历史建筑保护,其中包括对活化历史建筑项目的资助。

“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主要针对香港特区政府闲置及没有特别商业价值的建筑,邀请非盈利机构提交建议书,获得通过后可进行“活化”。特区政府希望通过该计划,鼓励社会和政府一起保护、利用古建筑,并创造就业机会。

香港特区政府为该计划提供三方面资助:一是承担古建筑的维修费用,二是对于每一处古建筑每年象征性地收取1港元的租金;三是一次性拨款以资助活化后的古建筑头两年营运开支,上限为500万港元。


2.社会力量共同活化及活化用途扩展

保育文物,政府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比如香港第一期活化历史伙伴计划,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就预留了10亿元港币经费,单是美荷楼项目,就花费了2.2亿元港币。但单凭政府的条件也不允许长期承担文物的营运费用。因此,香港特区政府便选择与民间合作,选取一些非营利性机构,这些机构又发动公众的力量,一起来运营这些历史建筑。从“牛棚艺术村”、“元创方”等优秀实践案例来看,政府寻求民间力量共同参与活化的方法被证明行之有效,如今已进行至第五期(2017年)。

如果是政府拥有的历史建筑,政府在活化这些建筑时,社会价值会成为主要的考量标准。目前香港活化历史建筑的项目,几乎都是用作学校、医院、旅社、博物馆、生活馆、创意馆。旧大澳警署如今被活化为一间四星级酒店,当时就有人提出认为其不够亲民,这主要是考虑当地缺少地标建筑来发展旅游业,这间四星级酒店也承诺盈利后会回馈社区。


3.完善的分级制度

1976年,《香港古物古迹保护条例》颁布,香港目前有105座法定古迹。法定古迹要原貌保留,如果是私人拥有的,政府会安排维修、修复。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于1996年至2000年间,进行了一次全港历史建筑普查,当时记录了大约8800幢建筑物,然后从中挑选了1000多幢文物价值较高的建筑物进行深入调查。2009年,香港古物咨询委员会公布了全港1444幢历史建筑,并确定每幢建筑的评级。香港的历史建筑分为三级,不同等级的历史建筑,在活化改建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有些外立面不能改变,有些内部结构也不能改变,有些可以作适当的改变,这就是香港特区文物保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的原则应用。


范围广、定义细——澳门地区文物保护特色    


澳门于1976年领布了第一条文物保护法令第34/76/M号法令,同时设立了“维护中国澳门都市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即文物保护委员会;

1984年,新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第56/84/M号法令取代第34/76/M号法令,“纪念物”、“建筑群”、“地点”分为三类共84项,并设立了保护区;

1992年再推出第83/92/M号法令。增加了“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一项,要求特别要对一些在建筑艺术上有特殊意义的单体建筑进行保护,在上述法令提供的法律基础下,澳门持续落实各项文物保护工作。

回归后,相关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投入的资源亦持续增加,2013年颁布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结合澳门特区未来适度多元经济发展的方向,制订出适合澳门特区可持续发展的文物保护法律。


澳门文物保护可借鉴之处


1.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更广泛

于2013年澳门特区所制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而言,比内地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比如:该法律不仅包括物质文物还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与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两部法律来对文化遗产进行法律规范,澳门特区的该法律减少了对行政资源的浪费和法律冲突,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视同仁,都进行保护。内地的法律也可以借鉴澳门特区的做法,提高行政资源的使用水平,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整合力量办大事。


2.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更加细致清晰

物质遗产方面,澳门对于“古树名木”(是指因树龄超过一百年、树种珍贵、树形奇特、稀有或者具有特殊的历史或文化意义而列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树木)同样也列入《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而内地的法律并未将此定入文化遗产的范围。对于行为人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内地的法律是按照有关地方的保护条例、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进行处罚。当时在对于“古树名木”立法时,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会议中产生了很大分歧,主要争议是何为古树、何为名木、如何去定义和评定它们。最后详细出册了一本《古树名木保护名录》来具体判定那些是“古树名木”,彻底解决了争议,成功完成立法工作。可见,澳门特区法律制订的过程严谨细致清晰,值得借鉴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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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内容十分细致


3.特区政府对文物的强制性保养

在澳门特区《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强制保养的工程规定详细写明了,政府所有或者是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文物由谁来评定是否需要强制性保养、进行检验、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比例、强制执行费用征收规制等等。而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虽然写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强制性的修缮、保养以及费用的承担。但是对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即将面临损坏的状态下,对于有能力而不修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是否进行非国有不动产文物保护拥有决定权,这就对非国有不动产文物的保护有些不利。而澳门特区的法律更加严谨,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直接对所有的不动产文物只要是面临毁坏的危险都进行强制性养护,内地的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学习澳门的一些做法,让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而又有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使得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4.文化遗产中不动产文物优先购买权

澳门特区政府对属出售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拥有优先购买权,在澳门特区《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属出售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以及根据第二十九条(五)项规定所指明的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或以该等不动产作代物清偿,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取得该等不动产的优先权,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共有优先购买权除外。澳门特区政府拥有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对不动产文物进行更好更合理的保护,同时对私人财产进行民事行为的优先权予以保护。但是内地《文物保护法》对文化遗产中不动产文物优先购买权并无规定,但是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5.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

澳门特区对于不动产文物的保护有很多的支持,在《文化遗产法》第八章规定了奖励、优惠和支援。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会有物质与精神的奖励,同时也有对进行不动产文物进行保养、维修或者修复的个人或者单位社团在一定条件和额度下对进行:房屋税、营业税、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和印花税进行减免、抵扣。这样的做法极大的促进了私有的不动产文物的保护,在文物保护的过程认真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政策支持才换来了澳门特区对不动产文物的有效保护,才有大量了民间社团投入到运行保护的不动产文物当中,使得澳门丰富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与运营,这也是值得内地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