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协同合作发展路径研究》课题报告(节选):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现状与发展系列——仲裁、调解篇发表时间:2019-06-04 18:32 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现状与发展系列——仲裁业、调解业 仲裁业合作现状 1.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 仲裁机构的合作 (1)港澳人士多角色参与到仲裁业务 在国际商事仲裁业领域加强广东与港澳的合作,并允许港澳人士多角色参与到仲裁业务中是粤港仲裁业合作的特点。这一合作方式主要是在广东自贸区内进行。在仲裁业合作中,深港澳合作表现突出。根据《前海条例》“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的规定,2012年深圳前海管理局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签署了《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协议》,同年11月6日,深圳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上述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并明确港澳人士多角色参与仲裁业的发展,包括: 第一、港澳人士可以作为仲裁院理事会理事,在理事会中发挥决策作用。 第二、港澳人士可以作为仲裁庭的仲裁员,参与仲裁裁判。在最新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新名册中,在香港工作或居住的仲裁员146名,其88名是香港籍,澳门仲裁员有4人。 第三、港澳人士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这是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首次规定可以委托港澳台三个地区的人士担任仲裁代理人。 第四、港澳人士可以担任仲裁中的调解员。早在200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与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合作,建立了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聘请香港中国企业资深法务人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资深独立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并设立了顾问委员会,还创建了“香港调解+深圳裁决”的跨境纠纷ADR机制。最新《管理规定》也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这是首次明确独立调解机构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业务安排。 第五、可以选定香港为仲裁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2017年10月发布《关于适用的程式指引》,规定除非仲裁庭另有规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仲裁地为香港。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南沙IAC)2018年10月13日发布了新的《仲裁通则》及《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三大仲裁庭审模式流程指引》,当事人可以选定香港、澳门或广州的仲裁模式指引。 (2)仲裁机构交流合作 粤港澳仲裁机构还存在不同形式的合作。早在2006年9月19日,“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分别与“香港仲裁司学会”及“香港和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期冀通过合作和共同培训,提升澳门的仲裁员或调解员的素质水平。 2009年10月15日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及广州仲裁委员会签署了合作协议,促进彼此之间的联系。在这个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双方就共同举办仲裁研讨会、提供仲裁协助服务等方面等达成共识。2014年9月24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香港和解中心、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在深圳签署《深圳仲裁委员会、香港和解中心、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包括建立联络机制、服务合作机制、研讨交流机制及“深港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平台”的搭建。2018年9月3日,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实现各仲裁机构规则贯通、仲裁员名册共享、仲裁制度宣传资源的互补,对接内地、香港、澳门三种不同的仲裁审理模式。 调解业合作现状 在广东自贸区内进行的粤港澳调解业合作以内地牵头港澳为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双边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 调解组织合作:粤港澳仲裁机构共创调解中心 在深圳前海,根据深圳《前海条例》第53条“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规定,2013年12月,深圳前海创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以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为平台,联合深圳和粤港澳地区12家主要的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创立的。其中,来自香港的调解机构有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等7家机构。调解联盟主席分别由粤港澳地区的有关人士轮流担任。 在珠海,2015年4月,珠港澳三地主流调解仲裁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其中涉及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博信法律专业调解中心以及香港G2G六方等香港仲裁及法律事务机构。2015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共同设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为两地提供一个快捷有效的解决跨境商业争议平台。在此机制下,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会转介国内仲裁机构发出仲裁裁决,令这份裁决得以在中国境内以及所有150多个纽约公约同盟国或地方执行。 2. 聘请港澳人士担任调解员 在涉港案件中聘请港籍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并开展与香港专业调解机构的合作是粤港审判实务合作的另一种途径。2014年深圳前海法院设立了深港商事调解中心,开展与香港专业调解机构的合作。在深圳前海,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以及前海法院深港商事调解中心都聘请了香港人士担任调解员。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调解业协同合作发展建议 (1)筹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中心,三地共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引入香港仲裁机构、澳门仲裁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代表处。探索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安排》、《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安排》的完善,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港澳仲裁机构实际开展仲裁业务。 (2)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业合作。吸引香港国际调解中心落户深圳。建立两地互认的调解员资质认定,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规则,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的联动机制。 (3)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共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