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
LAN HAI INSTITUTE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协同合作发展路径研究》课题报告(节选):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现状与发展系列——律师业

发表时间:2019-02-22 11:19作者:张淑钿

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现状与发展系列——律师业


在整个内地与港澳律师业逐步开展合作的过程中,作为试点,广东省颁布了多项规章制度,包括2014年《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和2014年《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粤港律师业合作的具体规则。

1、港澳律师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

截止2018年11月16日,有112家香港律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其中上海43家,北京39家,深圳市6家,广州市14家。在南沙、前海、横琴自贸试验区共设立21家香港律师事务所、4家广东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2、港澳律师所与广东律师所联营

数据显示,自2014年11月中国首家实行内地香港合伙联营的华商林李黎律师事务所落户深圳前海后,先后有1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伙型联营,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已获准设立了1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1家珠港澳联营律所,这也是粤港澳三地的律师服务机构“合伙联营”的第一例。其中广州2家、深圳7家、珠海2家,共有136名律师派驻到联营律师事务所,其中香港律师33名、澳门律师9名,其中8名派驻于横琴自贸区中银——力图——方氏(横琴)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和1名以法律顾问形式受聘于珠海的另一律师所。

3、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

自2004年1月1日施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以来,有1000余名港澳考试在深圳参加考试,近年来,港澳居民参与司法考试数量略显增幅,其中2017年参与考试的香港居民260人,澳门居民20人,较2016年增幅分别为36.84%、233.33%。

2003年CEPA允许内地律所聘用港澳法律执业者从事除了内地法律事务外的事务,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15名)、澳门律师或通过内地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2003年还规定联营组织的港澳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2003年内地与澳门的CEPA安排还规定了对经培训合格的澳门律师,授予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允许澳门律师中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依照内地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澳门法律事务和该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2006年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允许香港大律师/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2011年CEPA提出要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2014年12月,《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具体可从事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136号)执行。

4、律所合作程序性规定

2003年CEPA附件5规定了香港/澳门律所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条件及相关的程序安排: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有关法例登记设立为香港/澳门律所(行)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有关律所(行)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应为港澳注册执业律师;有关律所(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港澳提供本地法律服务;有关律所(行)或其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均依法缴纳利得税;有关律所(行)应在港澳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有关律所(行)应在港澳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2004年规定了香港/澳门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2015年CEPA附件3重申了程序安排。

5、担任法律顾问

目前有35名香港大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的,其中有七位是受聘于深圳律师事务所。

6、其他形式合作

(1)包括广东律所加入香港律师界民间组织。如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加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牵头创建的“长江律师联网”。此外,粤港律师之间还以直接业务往来为主进行合作。数据显示,73.1%的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有合作的经历,在26家珠三角律师事务所中,有25家与香港律所有过接触,比例达到了96.2%。

(2)广东律所与澳门律所合作。如2014年11月22日,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与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律师培训、市场推广和共同办案。

(3)深港律协合作。2016年4月28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签署合作协议及聘任法律顾问的协议,加强合作交流:一是保持相互之间关于各自法律制度系统的信息交流,必要时帮助查找有关法律文件;二是组织举办法律会议和研讨会,提供有关资料;三是安排相互参观访问、短期培训和经验交流;四是相互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所,以适应逐渐增多的律师业务需求;五是积极拓展双方法律业务合作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业协同发展建议

(1)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行业协会。粤港律师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管理粤港澳大湾区联营律所及其律师、港澳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律师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对于律所及其律师的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由粤港澳律师行业协会按照惩戒规则予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并协助粤港澳律师行业对律所及其律师进行管理。同时,发挥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律事务合作中的连结作用,定期组织交流论坛讲座,增加粤港澳三地律师交流与学习的机会。

(2)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业合作监管制度。粤港澳三地共同制定律师业合作监管制度,完善管理、监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香港律所代表机构、联营律所等合作律所形式的解散、注销及注册律师的违法、吊销执业资格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建立粤港律师管理信息系统,适时披露粤港两地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素质、职业信誉、违规违纪受处罚情况,便于民众获取对方律师的具体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还应进一步明确联营律所双方负有对等的法律责任,完善联营律所的法律责任体系。

(3)签订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业协同发展协议,实现三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等开放。根据三地对等合作、互补互惠原则,统一规定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提供者进驻对方市场的准入条件,规定大体一致的律所入驻条件与律师资格取得条件,但同时允许双方就特殊情形给予一方较高或较低的准入门槛,从立法层面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业的双向对等开放。

(4)探索更为多元化的粤港澳大湾区律所合作机制。进一步向港澳法律服务业开放法律专业服务范围,包括降低联营所法律业务范围的限制程度,探索规定联营所的本地方律师,可代理涉及本地法律适用的案件,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所审批程序,将原来《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程序更改为仅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5)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职业对接机制,实现律师法学学历互认以及法律职业资格互认。

(6)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联合拓展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包括诉讼服务和高端非诉讼业务合作。

(7)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税务优惠,深化三地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