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
LAN HAI INSTITUTE

内地与香港《CEPA货物贸易协议》在香港签署

发表时间:2019-01-31 00:00来源:商务部台港澳司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12月14日上午,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与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CEPA货物贸易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央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仇鸿等见证了签署仪式。

《CEPA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做出的特殊经贸安排,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行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进内地与香港互利合作,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重要精神的落实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支持。《CEPA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的子协议,与之前已经签署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一起完成了CEPA的升级任务,提前实现了“十三五”规划提出的CEPA升级目标。

《CEPA货物贸易协议》梳理汇总CEPA及其系列协议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内容,结合CEPA签署15年来内地与香港经贸发展情况,参考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中关于货物贸易协议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在内地与香港货物贸易已全面实现自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两地的货物贸易往来提供更全面的制度安排。协议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原产地规则既符合国际规则又针对香港实际需求,采用对全税则产品统一适用的总规则与仅包含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结合的模式,为全税则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增加了原产地规则透明度,提高了针对性,更能“靶向”满足业界需求,有利于维持香港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二是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便利化措施专章。在对现有开放、便利化措施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了大湾区内实施的系列便利化措施,推动粤港口岸部门监管互认、信息互换、执法互助,提升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CEPA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实施,将有利于维护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地位,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健康发展,实现两地互利共赢。